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频发,学校成了家长兴师问罪的对象。记者从我市法院了解到,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已占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总数的一半以上,家长与学校、幼儿园之间引发的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
日前,我市法院在受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的基础上,还向学校发出了一封司法建议书。校园安全警钟敲响,发出一个疑问——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该负什么责任?
孩子受伤,学校成了被告
日前,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市一所小学的五年级学生。
2007年4月27日,该小学五年级一班的学生在上体育课,其间练习广播体操。就在老师开音乐的瞬间,学生们发生嬉戏,小陆顽皮地推了排在前面的小林一下。不料,小林力气大,反把小陆摔倒在地上。这时,边上的小欣也冲过来推小林,小林没有站稳,也摔倒在地,正好压在了小陆的右腿上。只听“啊唷——”一声,压在下面的小陆痛苦万分。老师急忙过来查看,发现小陆已经受伤,急忙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的结果是,小陆大腿骨折。
由于事故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小林、小欣和学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8188.77元,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数额按照鉴定结论计算。
为了妥善处理这起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日前,由小林与小欣分别赔偿小陆2950元,小陆撤回诉讼。
在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还向该小学发出了一封司法建议书。建议一,学校应加强对任课老师的职责管理,要求老师在上课时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建议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管理,对学生尽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义务。
校园安全事件敲响警钟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且经常诉诸法律。仅去年4月5日,我市法院就受理两起校园伤害案。一起是,某小学学生小兵在课间与其他几个同学站在学校走廊上休息时,同学小明与他嬉戏,造成小兵右小腿两处骨折。小明的父亲赶到学校,把小兵送往医院。事发后,小兵把小明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另外一件案件中,11岁的小亮也是因为在操场上玩耍的时候,被同学撞倒导致脑颅受损,构成了10级伤残,要求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款。
这两起案件最终都以调解结案,但是给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校园伤害案件的日益增多,造成了受害学生、家长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未成年人年龄幼小,伤害后果可能对其产生终身影响。而作为公益事业的学校,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使学校不堪重负。
法庭上,学校作为被告直喊冤。为安全起见,许多学校尽量减少可能发生伤害的集体活动。“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些学校对社会实践甚至体育课也谈虎色变,然而,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
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界专家介绍,校园伤害是近年来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是,学校应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哪种责任,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学校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处:苏州日报]

